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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完善教育督导制度,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工作的督导;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履行有关教育职责的督导。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 教育督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实施素质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问题的解决和重大教育政策项目进行督导;
(四)对校长队伍建设和教师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督导;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学校管理、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督导;
(六)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进行监测;
(七)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督学进行培训、考核,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教育督导科学理论研究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命的专职督学和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兼职督学,受教育督导委员会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首席督学、督学顾问,负责督导活动的专业指导工作。第七条 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教育督导委员会考核合格后,方可任命或者聘任。
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兼职督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第八条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遵守教育督导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办事公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第九条 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督学人员的组成结构和特点,采取专题讲座、工作研讨、学访交流等形式对督学进行定期培训。
教育督导委员会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导委员会予以解聘。第十条 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
(一)综合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督导;
(二)专项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单项或者局部的专题督导;
(三)经常性督导是对教育督导责任区内的学校,就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等有关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检查、指导工作的常规督导。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责任区配备督学的数量,应当根据责任区内学校布局确定。每五所学校配备一名督学,每个责任区不少于三名督学。督学应当对其责任区内的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
(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和进行其他现场调查或者检查;
(四)参加有关工作会议和组织召开座谈会;
(五)在被督导单位内部开展问卷调查、测试、评议,进行个别访谈;
(六)开展面向社会的公众调查。
督学在督导中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隐患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责任督学是对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挂牌督导,督学责任区是责任督学所要负责的范围,可以说责任督学与督学责任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责任区督学主要负责对本责任区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工作进行随机督导。责任区督学要按照依法监督、正确指导、及时反馈、深入调研、合理建议的工作方针,在教育督导部门的指导下,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开展随机督导工作。
基本信息:
督学是教育督导室的主任,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室,一般相当于同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副职或下一级。督学负责教育行政机关中视察、监督学校工作,也指由政府按法定程序聘任,依据教育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指导、评价教育工作的人。
从行政层面划分,督学包括国家督学和地方督学。从职业属性划分,督学又分为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特邀督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三)对本行政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成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总督学和副总督学,配备与教育督导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教育督导办公条件。第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并支持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社会公众、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活动。第二章 督导内容和实施第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情况;
(二) 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情况;
(三) 统筹推进教育公平、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教育现代化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
(四) 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办学条件的保障与改善情况;
(五) 校长队伍建设、教师配备及待遇保障情况;
(六) 协调推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的情况;
(七)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八) 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校党建和依法依规办学情况;
(二)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
(三)幼儿园、中小学现代化学校建设情况,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情况以及教学、科研发展情况;
(四)师德师风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五)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管理与使用情况;
(六)学校招生、校园安全、卫生、师生身心健康和权益保护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教育收费、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特点,实施分级、分类督导。第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三年至少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每五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实施一次综合督导。第十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结合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制定专项督导工作计划,对下列事项组织开展专项督导:
(一)学生减负、教师违规补课等情况;
(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教学管理等情况;
(三)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等情况;
(四)需要开展专项督导的其他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事项。第十一条 综合督导、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的督导组;
(二)向被督导单位提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要求被督导单位自评的,被督导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
(三)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确定督导重点,实施现场督导;
(四)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五)督导组经过综合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反馈。被督导单位对初步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六)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自督导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七)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督导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八)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和跟踪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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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百姓号的签约作者“师瑞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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