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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要素的内容包括
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其中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为税收制度的基本因素。任何税种如果缺少这三个要素中的某一个,均不能成立。每个税种的要素都需要规定具体的确定的内容。如中国现行的增值税以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报关进口货物入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企业或个人因从事工业制造、商品经营或提供劳务或进口货物而获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规定了13%和17%两档税率。
税制要素与税收要素的比较
税收要素与税制要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重叠又不尽相同。税收要素只是一种理论的抽象,每个要素并不要求有确定的指向。而税制要素则要规范征纳双方具体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具体表现。
纳税人,即纳税主体,是指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每部单行税法或税收条例中,都对纳税人做出了明确规定。与之相关的两个概念是负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负税人是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在实际生活中,有的税收由纳税人自己负担,纳税人本身就是负税人,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有的税收虽然由纳税人缴纳,但实际上是由别人负担的,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即通常所说的税负转嫁问题,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扣缴义务人既非纯粹意义上的纳税人,又非实际负担税款的负税人,只是负有代为扣税并缴纳税款法定职责的义务人。它的义务由法律基于行政便宜主义而设定,为法定义务。
课税对象,即征税课体,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课税对象是不同税种间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它规定了政府可以对什么征税。现代税制下主要的课税对象有所得、消费和财富。与之相关的概念是税源、税目和计税依据。税源即税收的经济来源或最终出处。税源总是以收人的形式存在的。税目即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对课税对象的具体划分,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计税依据(或课税标准)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它规定了如何确定和度量课税对象,以便计算税基。两种主要的计税依据分别是计税金额(从价税)和计税数量(从量税)计税金额可以是收入额、利润额、财产额、资金额。
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征税额的标准,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应征税额=课税对象X税率。税率的高低,体现着征税的深度,反映着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税收政策和经济政策,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一般来说,税率可分为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固定税额)和累进(退)税率。比例税率是指对于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量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的一种税率制度。其主要特点是税率不随征税对象数量的变动而变动。在其具体运用上,包括单一比例税率和差别比例税率。其中,差别比例税率又可分为产品差别比例税率、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和幅度差别比例税率四种。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而不是规定征收比例的一种税率制度。它是以绝对金额表示的税率,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在具体运用上,也可分为单一定额税率和差别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和分类分级定额税率几种。累进税率制度下,税率随着课税对象的增大而提高。累进税率因计算方法和依据不同,又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即对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与之相应的税率计算税额。在征税对象提高到税收的一个新等级档次时,对征税对象全部都按提高一级的税率征税。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每个等级分别按该等级的税率计征。此时一定的课税对象同时使用几个税率,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总额由各个等级计算出的税额加总而成。累退税率与累进税率正好相反。
纳税环节,是指在国民收入与支出环流的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期限。
减税和免税,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所谓减税,是指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所谓免税,是指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除税法列举的免税项目外,一般减税、免税都属于定期减免性质,税法规定有具体的减免条件和期限,到期就应当恢复征税。
违章处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性措施,它是税收强制性特征的体现。
纳税地点,是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的地点。一般来说,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发生地是一致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发生地却是不一致的,如与总公司不在同一地点的分公司的利润在总公司汇总纳税。
税收制度结构简称税制结构,是指一国的各种税种在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分布状况及其相互之问的主辅税种搭配关系。税收制度结构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 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税制结构可分为流转课税、所得课税、财产课税。流转课税是指以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税类;所得课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税类;财产课税是指以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税类。
(2) 按照课税的计征标准分类,税制结构可以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从价税是指按照课税对象的价格或金额征收的税类;从量税是指按照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征收的税类。
(3) 按照税收和价格的关系分类,税制结构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价内税是指以含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税类,即当应税商品的销售额按照“价格=成本+利润+税金”的公式来确定时,这类税就是价内税;价外税是指以不含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税类,即当应税商品的销售额按照“价格=成本+利润”的公式来确定时,这类税就是价外税。
(4) 按照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税制结构可分为直接税和问接税。直接税是指纳税人不能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只能由自己负担的税类;间接税是指纳税人能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的税类。
(5) 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分类,税制结构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税是指收入归属于中央政府,并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的税类,如消费税、关税等;地方税是指收入归属于地方政府,并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税类,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收入属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的税类,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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